【Yahoo 新聞報道】本港有嚴格法例規管放煙花,並且須向政府申請牌照,否則可能觸犯多條法例,或被判處監禁及罰款。然而,有網民在尖沙咀星光大道目擊一名蓄長辮的男子,公然對維港放煙花,絲毫沒有忌諱,引起途人譁然。有市民拍下放煙花全過程,該名男子點燃藥引後,隨即爆發煙火。他轉身離開之際,見到被人拍攝,竟然回頭走近鏡頭,操普通話要求對方:「不要拍可以嗎?」
【Threads 片段】
昨日在 Threads 上有網民分享片段,目擊有人在星光大道放煙花,片段所見至少放了兩次,煙火直噴上維港半空,不少旁觀者驚訝。而在另一片段則見到,一名蓄長辮的男子點燃藥引,放煙花過程被人全程拍下。該名男子操普通話,他發現有人拍攝時,不斷重覆「不要拍」,之後更轉身走向拍片者,要求對方「不要拍可以嗎?」
拍片的目擊者表示:「點解佢可以係香港放煙花?仲要掉垃圾落海 ! 之後仲要問我做乜影佢!」片段一出引起大批網民關注,目擊者並稱:「佢由 rosewood 海邊跟我跟到去 MOA (香港藝術館)先消失 我先敢停低 post 出嚟」、「癲架而家啲人 唔敢有正面衝突」、「佢褲袋仲有枝煙花 可能又走番去繼續放」。該名目擊者並指,「我眼見已經係點咗第三枝」。
不少網民直斥有關行為犯法,並標註香港警察跟進事件。有網民表示:「點解無人捉? 咁無法無天」、「海關唔好畀佢出境呀!畀佢煙花射中啲船好易有火警, 罔顧人命!」、「支煙花危害到國家安全啦!幾時拉人?」
煙花爆竹均為爆炸品,非法處理可對人命及財產造成極大威脅和傷害。香港法例嚴格規管涉及煙花爆竹的相關活動。根據《危險品條例》,煙花爆竹均屬危險品,任何人非法製造、貯存、運送或使用危險品,最高刑罰為監禁 12 個月及罰款 20 萬元。
此外,根據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(第 228 章),任何人如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爆竹,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,最高刑罰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2000 元。此外,根據《危險品(管制)規例》第 72 條,在陸上燃放煙花爆竹,須事先向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申請牌照,否則最高可罰款一萬元。